监狱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经核实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