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基层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根据法律规章,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