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组合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一、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情形有三种:
1、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基础上的事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一笔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而不在管理费用或坏帐损失列支。税收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承认该项损失。当该笔损失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坏账确认的条件(如应收账款已逾期3年未收回)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形属于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同于资产转让损失(会计上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
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怎样确定
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
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
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