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二、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意思自治,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三、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四、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五、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六、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效性,物权则没有。七、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