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可以请假外出,但是需要有正当事由。
一、可以请假的情形
(一)就医、就学、工作、结婚、生育、考试等。
(二)涉及本人的在外地的诉讼、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需要本人参加的。
(三)本人的近亲属婚嫁、重病、亡故等需要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四)因生产和经营需要,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五)与本人或家庭密切相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请假外出需要书面向司法所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可以口头请假,返回后补充请假材料。并且,外出地点必须与请假地点一致,否则可能受到司法所处罚。
二、需要经常外出的情形
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区域活动,可以向司法所申请办理经常跨区域活动审批,在批准的期限内,可以自由在申请的区域内活动,一般时限比较长,但区域限制可能比较小。
三、如果因工作和生活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离开本执行地,可以向司法所申请变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后,可以变更到工作所在地、居所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