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会在房屋保全后通知被执行人,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