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关于加强拍卖房屋清场交付工作的意见》其他事项
1、待拍卖房屋系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的,首次发现的先向该房屋中介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予以告诫,司法建议书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再次发现的,对该中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
2、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和瑕疵的交拍房屋,不得在拍卖公告和拍品描述中标注“法院不负责清场”字样或作出类似表述。
3、其他房屋的清场交付参照以上步骤和方法实施,遇有特殊情形难以清场和其他疑难问题的,由合议庭讨论提出意见后,提交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执行局长例会讨论决定,现就加强网拍房屋清场交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执行一局、二局执行人员自发布之日起遵照办理。
一、对符合清场条件的拍卖房屋,原则上清场后交付拍卖,重点为设定抵押权的住宅房屋。交拍房屋有居住人或存在租赁关系,但没有调查材料的、调查没有到位的、应清场而未清的,一局网拍组退还材料,暂缓挂拍。
二、抵押房屋被执行人的清场措施
1、评估拍卖和清场工作同时进行,在评估阶段,如被执行人或其家属仍居住拟拍房屋的,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腾空房屋交付法院拍卖。
2、限期腾空房屋的期限至迟应在三拍成交前,被执行人承诺腾空期限的,应同时保证不影响房屋评估、拍卖看样和成交交付,承诺期限不迟于拍卖成交后十日。
3、被执行人另有住房,限期内或承诺期限内未腾让房屋或并交付法院的,对被执行人先行拘留,拘留后仍不腾让的,按刑事程序标准固定证据,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