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种。其中,单位主要指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个人主要指负有管理或操作职责的人员,如企业的法人代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过失或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于单位而言,需要具备“应当知道”犯罪后果的过错成分,即单位作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并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个人而言,需要具备明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管理或操作职责,或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报告或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过错成分。需要强调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局限于企业内部人员,还包括可能对企业安全造成威胁的外部人员,如承包商、供应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违反国家安全规定或者有关规定,采取不安全的生产管理措施,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违反国家安全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中,采取不安全的管理措施,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