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申请人在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须证明自己符合资格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及《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办理是项登记。因此,申请人应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在递交这项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声称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则该人必须负起证明该项声称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条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并未曾获发有关居留权证明书,且现时正在中国内地居住,则不应该提出这项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及通常居于中国内地的子女,而声称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而拥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则应将有效的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通行证'或'单程证')上,方能确立其声称拥有的香港居留权。
【法律依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第四十八条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设有配额及以计分制形式运作。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计划的基本资格包括: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申请人不论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及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