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该写明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期限。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让出具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然后上法院。
4.复议不是社保部门受理,应该是人社局的法规处受理。如果是县区级不受理复议,也可以直接到市级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