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是不需要出生证明的。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如果未成年人需要随迁的,填写随迁单即可):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收当事人提出申请;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材料;3、需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4、户口迁入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5、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