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每月可以领多少钱
低保最低保障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以广东省为例,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260元,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现今各地对于农村低保的补助越来越重视,领取金额也在逐年提高。
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异,因此五保户供养经费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但不管是那个地区,所给予的五保供养经费不能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五保供养的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6、对于未满16岁或者已满16岁的五保户,仍在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的,需依法保障他们受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户一年有多少钱
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有所差异,因此五保户供养经费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但不管是那个地区,所给予的五保供养经费不能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五保供养的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6、对于未满16岁或者已满16岁的五保户,仍在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的,需依法保障他们受教育所需费用。
低保户大病一年内可以报吗?
发生重大疾病后的低保申请条件:1、救助对象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等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能申请低保的其他重大疾病;2、由救助对象本人进行书面申请;3、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按照各地的具体标准实施救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户医保今年交多少钱?
医保每个月所交的金额是不固定的。医保所要交的金额没有法律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是不同的,所 以每个月要交的金额不固定,- 般所要交的金额会 在100元- -200元之间,取个中间数来算就是150元,10年就是150乘以12乘以10等于18000元,最高它所要交的金额不会超过24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