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望城区政府统征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09〕11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11〕5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09〕17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城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望政发〔2011〕20号)、《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货币安置区拆迁安置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望政办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