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春特困户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间的内容,律师为您解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进行审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批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级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前,对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