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七)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离婚诉讼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证据有哪些: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2、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3、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4、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5、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6、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离婚诉讼中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指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在收集另一方的过错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便相互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离婚证据包括有:一、电子证据,如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此类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收集后可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二、文字证据,可以是出轨一方的忏悔书、保证书;婚姻一方因嫖娼、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警方介入的笔录材料;知情人或者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三、现场证据。此类证据可能会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所以在采集这类证据,可以先咨询有关律师,再进行合法收集。
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二)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六)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想要离婚不吃亏,离婚证据将决定官司输赢。“调查取证”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否则将是“打草惊蛇”“空口无凭”。
夫妻诉讼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诉讼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二、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
三、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五、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明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七、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八、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如果以前曾起诉过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这会影响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有利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有利证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方有过错方面的证据,比如对方有婚外情、吸毒、家暴自己等情形,这样在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同时可以准备主张损害赔偿,也有利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第二,是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占据财产或者控制财产的一方,会极力否认、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做好共同财产证据的搜集,以及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要求分割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前个人的话,可以要求对方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