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1、100以下(含100),基准价1‰;
2、100以上-1000(含1000),基准价0.5‰;
3、1000以上-5000(含5000),基准价0.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基准价0.1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基准价0.05‰;
6、100000以上基准价0.01‰。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