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证明,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应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新增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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