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没有落户,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省社保需由在长注册单位缴纳,在长沙工作证明)
2.没有落户,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证明、24个月工资流水、24个月居住证明及社保在缴证明,有购房资格。(长沙市户口不适应此条)
3.没有落户,通过长沙市人才办取得长沙市人才绿卡,凭该人才绿卡可获得购房资格。
4.没有落户,1、入伍地在长沙;2、服役地在长沙;3、入伍前户籍在长沙。符合以上三条中的任一条即可具有我市首套住房购房资格。另转业、退伍军人直接落户长沙的也即有购房资格(落户了马上就有购房资格,没有时间要求)。
5.没有落户,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时间(以招录、调动通知书时间起算)满一年的,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公务调动(含公开招录)人员落户长沙满一年,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正式招录、调动通知,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6.落户长沙2年以上有购房资格。
7.落户长沙2年以上的家庭户口(结婚,或者离异带未满18岁小孩者),首套房产证满4年或网签满6年,有资格购买第2套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8.落户满1年,社保或个税满1年有购房资格。(落户时间与社保或个税要同时满1年)
9.落户不满一年,社保或个税满2年有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