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分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裁定后需要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_x000D_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_x000D_
(一)不予受理;_x000D_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_x000D_
(三)驳回起诉;_x000D_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_x000D_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_x000D_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_x000D_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_x000D_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_x000D_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_x000D_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_x000D_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_x000D_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_x000D_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