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执行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监外执行工作能否真正执行到位,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会治安的稳定。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监外罪犯实行保证金制度。这对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促进监外执行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妨害刑事诉讼的,可以取保候审,采取保证人担保或者提供保证金担保的担保制度。笔者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同样可以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国外,不但对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证金制度,而且对已经判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罪犯本人或其家人的申请,根据罪犯本人的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实行保证金制度予以监外执行。具备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服刑一定时间之后等。一旦被申请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收监执行,并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促进服刑罪犯认罪服法,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对监狱内服刑的罪犯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减轻监狱的压力,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