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销执照的办理注销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办理税务注销。公司被吊销之后应在十五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程序。
4、银行账户注销。携带税务注销回执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前往公司账户所在的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5、公司公章注销。携带、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前往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章。
6、工商注销。在登报公告期满后,可办理工商注销程序。携带刊登公告的报纸、清算报告、税务注销回执单、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注销申请单,在工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出具准予注销通知单,完成工商注销。
二、被吊销营业执没有强制注销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叫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3、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