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刑之后的刑期并不是从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判决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