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有很多种,有的专利不实施到生产经营当中,可能并不值钱,但有些专利却是非常值钱的,可以变价投资入股,也就是做以无形资产来入股,这是法律所支持的,有人就问,专利入股需要交税么?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入股需要交税么
需要交税。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以专利入股的,应该当专利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登记。进行注册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应当附上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证明等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利技术入股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所以,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
1、专利权是否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利用。用于出资,没有任何意义。
2、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则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其余发起人应审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3、是否存在无效宣告
若涉及专利正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那么在无效结果出来前,该专利权是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后一文不值。
4、审查的重头来了——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1)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2)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3)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审查是否接受专利入股意义重大,若权利人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进行过备案的,建议不能再接受该专利权的出资。
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之前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影响市场布局。
第七、出资过程中税负过重
研究调研过程中,专利权出资的出资方和受资方普遍对当前的税负政策存在疑惑,如果按照专利价值评估额进行税费的征收,根据国发〔2014〕14号、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极大地限制了很多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积极性。
由此,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