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南宁市居住证年度签注、项目变更及补(换)领申请表》;连续居住证明。(居住地住址未变更的:属自有房产的不需提供连续居住证明;属于借住、寄住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借住、寄住的签注人出具的连续居住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