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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副院长属于正乡科级。法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如下:1、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民主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集思广益、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保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2、主持本院的全盘工作,主管党务、办公室和其它由院长分管的工作;3、服从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接受人大监督,审理和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定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4、审核签发本院的有关文件、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文件材料;5、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