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救助原则
救助管理站具体负责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为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暂时食宿,进行管理教育,帮助其返回住所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救助、无偿受助的原则。
二、接待和接收救
助站全天24小时接待、接收求助人员。 1.对来站求助人员,解释有关救助规定并解答疑问,登记求助人员情况表。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要求填写救助申请表,无能力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表中注明、由求助人员签字或按指印。
三、安全检查和财物管理
求助人员受助后,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需由工作人员代管的,填写物品保管表,给予暂时保管,离站时领回。
四、询问和联系
受助人员进站后24小时内,必须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情况在求助人员登记表中予以记录,并根据询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1.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终止救助,告知其理由后劝导离站。2.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公安部门处理。3.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亲友或单位联系的,帮助联系其亲属或单位;无亲友或单位联系的,与其户口所在地联系。4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上领导研究处理。
五、管理 1.受助人员入住后,救助站为其提供食宿。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受助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告知站内有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有序。2.对受助人员有伤病的,询问病情后予以登记,根据情况予以诊治。发现朋传染病、精神病的,采取隔离措施及时送指定医院医治。 3.助人员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助。4.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有自杀、自残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详细记录事情经过,做好看护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放弃自杀、自残念头,并及时与他们的亲属、单位或流入地政府取得联系接回。
5.工作人员发现助人员打架、闹事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6.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应立即向站领导及上级科室报告,并报公安部门查实备案,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六、离站
1.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根据救助需求结束后,应当及时离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应当终止救助。2.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的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经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回、无法领回的,站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送到原籍民政部门协助处理。
3.受助人员经联系核实后,确实无法解决返乡路费的,具有返乡能力的,救助站提供乘车(船)凭证其自返乡。特殊情况的由工作人员制定购票计划购买车票,并护送到车站。4.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七、信息、档案管理
1.电脑及报表应专人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登记表做好录入存储工作,严格档案管理。2.对每日求助人员情况做好记录、整理、分类、管理、根据要求做好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