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户口在南京,离婚后分立还是南京户口?
法律分析:这个应当要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形。 双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不成的,在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南京集体户口买房条件
集体户口可以算是本地户籍,在南京买房子都没有影响。一类是本地户籍的居民,一类是外地户籍。而根据南京现有的户籍政策,单位和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依然视为本地户口,参照南京户籍买房的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尚未结婚,还需要由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
非南京户口个人办社保
不是南京的户口个人也是可以办社保的,需要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社区驻点申请参保即可。但是个人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两种。
男方户口可以迁到女方户口吗
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户籍管理政策,夫妻之间可以互相投靠的.即可以将男方的户口迁入女方户口所在地。先去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准迁证,再回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迁移证,再回女方户口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我想问一下两个异地的户口可以在南京领结婚证吗
两个人是异地想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是内地居民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一)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四)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第二条 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二)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三)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四)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第三条 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一)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二)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三)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