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 密封的申请表;
2. 住房销售合同;
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关于房屋房号、实测面积及房屋价格结算的确认函;
4. 验船表、房屋登记表和户口簿两份;
5. 特殊维修费用收据;
6. 契税缴纳或者减税证明;
7.买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 提交房屋共有的联合协议;
9. 银行的贷款还款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