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在于:抵押权一般时自抵押合同订立时成立,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生效;以及抵押物生效后才具有登记和公示的效力,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借款合同签的抵押合同怎么能保全
借款合同签的抵押合同如何保全,首先,需要对于抵押合同中确定抵押物的性质,通常来说,抵押适用于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质押适用于动产(如玉石)。抵押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抵押权的设定需要办理登记才生效,如用房屋进行抵押时,应签署好抵押合同中对于担保的借款数额、担保的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抵押权登记。
二、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
1、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抵押权未生效。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