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偿,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根据登记的时间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_x000D_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_x000D_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_x000D_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_x000D_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_x000D_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