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罪的认定: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2、行为方式的认定。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
(1)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2)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3)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