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流程:1、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