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您可携带以下材料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字5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