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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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婚姻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有效弥补了道德约束和刑法制度的不足,回应了婚姻审判实践的呼唤。该制度充分考虑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为无过错方提供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二)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长期以来,人们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受重刑轻民的思想影响,要么运用道德手段说服教育,要么运用刑法制裁。甚至在广大农村,绝大部门农民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舆论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量不宜介入其中。但是,从现实来看,单靠社会道德约束和社会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收效甚微。
(三)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审判实践的呼唤。在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婚姻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通常无法得到赔偿。而无过错方的损害不仅有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如过错一方虐待、遗弃无过错一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会造成无过错一方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过错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诚行为也会导致无过错一方精神受到打击,心灵遭遇创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延伸阅读
结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符合婚姻关系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的实施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该制度有效填补了社会道德和刑法制度的不足,解决了婚姻中的问题。同时,它也回应了婚姻审判实践的呼唤,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了其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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