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的实质即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避免造成道路无序拥堵,妨害公共秩序。违反第56条之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并不会进行扣分,而是会由执法人员对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择令其立即驶离,寻找合适地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若拒绝驶离,继续违章停车的,将会被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