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及票务管理是轨道交通营运的重要环节,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条例》设立了相关规范。
《条例》还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票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5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
对违反规定造假乘车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过对于伪造优惠乘车和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的行为应该区分,建议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5倍票款,而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也有专家觉得,赋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处罚权有所不妥,如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是不是意味着公交车企业、出租车公司等都能拥有同等权力呢?对于到底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还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应该从长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