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院关于名誉权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名誉权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的范围、名誉权纠纷的损害赔偿的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当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复合时法院的审理程序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名誉权纠纷包括的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