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对该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机动车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关于精神药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19种。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