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其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以同样或者类似方式聚众犯罪的,应当以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可以认定为再犯罪行为。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在取缔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其关键成员因同样或类似方式聚众犯罪的,也应当以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再犯罪行为,并处相应的刑罚。具体的判决应根据情节轻重来进行判断,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