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670元。这是综合考虑2015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边地区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