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包规定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截止2004年11月1日,国家强制实施“三包”的商品有哪些?
答:(1)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2)电脑及其外设;
(3)家用视听商品:家用DVD、VCD、等;
(4)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类;
(5)农业机械产品。
2、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3、“三包”商品保修的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答:不得少于30天,即修理后应保证30天不会出现同种问题,否则有权要求免费维修。
4、“三包”商品保修期是否应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
答:应当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即保修期修理、待修所用时间应在手机保修期中予以相应延长。
5、“三包”商品因性能故障修过两次能否换机?
答:可以,消费者可凭两次修理记录要求销售商更换新机。
6、“三包”商品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机?
答:可以。销售商没有同型号同款机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7、“三包”商品更换后“三包”期限如何计算?
答: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换货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换货后销售商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在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加盖公章。
8、如何计算折旧费期间?
答: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9、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哪些义务?
答:(1)符合退货条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提供备用商品;
(3)承担消费者因修、换、退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10、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