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任年龄是违法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的最低年龄,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十七条就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责任年龄作出了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而作出的。鉴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只区分了三个区间:即14周岁以下,14周岁到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没有像《刑法》那样划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区间。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已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独立承担行政处罚和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从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照最低标准进行处罚,例如,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某一项行为的处罚设定了5日到10日的拘留,那么从轻处罚一般就是5日拘留。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处罚,例如,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某一项行为的处罚设定了5日到10日的拘留,那么减轻处罚就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需要说明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增加了减轻处罚的规定,从而更加有利于这个年龄段的违法行为人,也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未满14周岁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后果。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于行为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者规定对行为人不予处罚;后者规定对行为人免予处罚。(2)后者适用训诫,前者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