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有两种方式: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后罪只表现为与别人结婚。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要意识到对方必须是别人的配偶,还要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不是普通人的配偶,否则不可能构成其罪。
破坏军婚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人。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军婚罪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后者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各不相同。破坏军婚罪的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也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否则构成犯罪的不是破坏军婚罪,就是重婚罪;然后犯罪的对方和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性质,即重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