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在羁押期限内对未能提供真实姓名的被侦查人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但是,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尽量减少对被侦查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如果被侦查人未能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核实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协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等。在此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被侦查人告知其权利,如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被侦查人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减轻被侦查人或者其他人的损失,并尽可能保护其基本人权。如果被侦查人因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而被错误羁押或受到其他不当处理,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犯罪嫌埋薯信疑人不讲弯轮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