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
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为顺治时旧制。雍正后令帘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于闱中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阅卷,等于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后仍命照前回避,不许应试,并推及于外帘官。回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之阅卷官亦不用新贡士之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