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的话,因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了诉讼结果的发生,那么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具体的可以是被告一方的,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两类法院可以管辖,第一类就是被告地法院,也就是说侵权责任人。通常来讲,也就是交警在认定事故当中的主要责任人。具体的事有可能是主要责任人不愿意进行赔付,或者是赔付的不到位等等。那么第二类的管辖法院就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当然不仅仅是行为的发生地。在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地,也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在事故当中就可以认定为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双方约定赔付,但是赔付未成的人民法院。在双方放弃了或者是没有办法进行协商了之后,如果想要起诉的话,要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向当地或者是被告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可以向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机构提起诉讼,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真实性,包括当时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都要拿到法院上,请法官来进行认定。
一、交警在交通事故当中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交警的作用,实行程度都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阶段是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
1.这一个阶段是交警的职责所在,必须要由交警来进行责任事故认定划分,如果交警不做这件事情的话,属于交警的失职,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来到现场之后,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对于机动车或者是行人来做出一个责任的判断,因为没有这个判断的话,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理赔,就算是要上法院进行诉讼的话,没有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没有办法进行诉讼的,所以这一个阶段的责任是必须要履行的。
第二个阶段是对于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的调节。
1.由于交警相对于法官和其他人来讲,是最了解这个案子是怎么样情况的人,也最有经验来知道这样的情况应当做出怎么样的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交警直接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个调解是最为直接妥当,也是最为省时省力的。
2.不过这一个调解的过程,只是交警应当走的一个程序罢了,就算是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话,交警也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如果大家都不想要调解的话,那就直接走法律程序就好,交警没有必要再参与了。
3.在第二个阶段,交警如果给双方达成的协议下了一个调解书,但是事后双方当事人反悔的话,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再去找交警进行第二次的调解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