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有规定时间次数,不同的监狱不同。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相关知识:
探监包括6种:
(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
(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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