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二)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三)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四)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五)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六)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七)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八)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一、承揽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有哪些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
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