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是事实和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分别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财产、电子数据等。其中,书证是指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发票、账单等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物证是指购买的商品、协议涉及的物品等一切具体物品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数据等以视听方式表现的证据;证人证言包括目击证人、承认证人、鉴定意见提供者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客观事实或争议事项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是指由法官或者书记员指挥法庭辅助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记录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者争议事项的陈述;财产是指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状况;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网页截图等电子信息。以上这些证据种类在各自领域内都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证明力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恰当的证据种类,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_x000D_
(一)当事人的陈述;_x000D_
(二)书证;_x000D_
(三)物证;_x000D_
(四)视听资料;_x000D_
(五)电子数据;_x000D_
(六)证人证言;_x000D_
(七)鉴定意见;_x000D_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