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被告人李某某与冯某某在三原县上王村一饭馆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驾驶面包车沿东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吹气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36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4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0
醉酒后驾车≥80